【颁布部门】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
【颁布日期】2006.3.26
【实施日期】200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各级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军队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是指军队设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第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军队设置下列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创新群体奖(简称“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育才奖(简称“军队院校育才奖”),分为金奖和银奖;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简称“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分为一类岗位津贴、二类岗位津贴和三类岗位津贴。
第六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研室、研究室、专业科室、课题组、项目组等集体:
(一)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精神好,创新能力强;
(二)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一定优势或者在军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明显优势,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三)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了重大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进行军事科学理论开拓性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在高新技术或者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对促进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的;
(三)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以下作战部队任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解决了重点技术难题,取得明显军事效益的;
(二)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能迅速排除各种故障,在武器装备的维护保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
(三)在作战和训练的技术勤务保障、工程施工、技术骨干培养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条 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水平高,育人效果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学科专业建设在军内处于领先水平的。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多,教学经验丰富,培养人才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科专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理论创新,取得显著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理论、观点有创造性,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专业技术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和指导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显著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取得明显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观点有创新性,对学科专业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明显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任务,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专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
(二)在装备技术保障岗位上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在完成作战和训练保障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的;
(三)业务技术精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应当重点遴选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当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新工程”和载人航天工程人才特殊津贴的人员,当年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奖金的人员,不再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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