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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考试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常见考点,且较难理解。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进行了修改。本文将重点分析二者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产生原因不同
1、诉讼时效的中止产生的原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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