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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法律中的相关与不相关真的不重要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每一年考试中,都会出现一些题,在这些题当中会呈现这样的一种特征,题中会出现多个法律主体,这样就会导致一个问题摆在考生的面前,那就是需要对这些主体做出一定的判断:是否与题目的内容相贴切、相关联?经过多年的试题分析,很多考生对于这一块的知识掌握的并不是很到位,也容易在主体判断方面出现问题。因此本文特意筛选了考试的部分题目,希望对之后的考试有所帮助。
【例题】黄某开办的幼儿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教育局取消了他的办学权,正在该幼儿园学习的64名学生因此而中断了学习。他们因另找学校、租借住房、乘车上学等原因,经济上蒙受较大损失。这64名学生的家长对教育局取消黄某办学权的行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则法院的正确做法及理由是:( )。
A.受理。因为该行政决定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B.受理。因为学生家长可以代行黄某的诉权
C. 不受理。因为该行政决定不是针对学生作出的
D. 不受理。因为该行政决定没有直接规定该幼儿园学生的权利义务
【答案】B。解析:这道题目考察的是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考察关于行政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即行政诉讼参加人的确定。这里的诉讼参加人分为两类: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原告有二:第一,有权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我们材料当中的黄某,他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的主体,最有发言权,也就是说如果黄某不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材料当中的64名学生家长,他们孩子的受教育权利由于教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导致没能正常行使,二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这也就成为了本题中的关键所在:法院是否要受理64位学生家长的诉求?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取消办学资格的对象是该幼儿园,但是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却导致了64名学生的权利被侵害,称之为行政相关人。所以作为未成年的学生,他们的父母有权对教育局提起行政诉讼,并作为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之一。因此,答案选B。
中公点评:面对同类题目,需要判断相关性,首先需要牢固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只有基础扎实,才是王道。其次,就需要在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提升,需要灵活应对题目中的知识点,尤其是细节。最后要进行及时的总结,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律中的相关与不相关,对于做题十分重要,希望各位考生能够体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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